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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24-09-126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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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山东省老教授协会“服务社会、服务教育、服务老教授”的宗旨,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决定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规范和推进全省老教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市执委会及高校老教授协会会员单位更好地开展学术研究、交流、评审等活动,特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省老教授协会的领导下,遵循《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老教授协会的学术专门机构,负责省老教授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市执委会、各高等院校老教授协会的学术评审,省老教授协会的职称评审和各项学术活动的引导和规划。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老教授协会的学术发展规划,引导省老教授协会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二)批准学术课题的设立和审议、鉴定学术课题。

(三)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评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四)组织和成立专家委员会,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学术、文学、艺术作品及继续教育的教材等奖励优秀成果和作品。

(五)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繁荣省老教授协会的学术气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评议活动严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道德,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两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山东省老教授协会执委会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届中调整。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山东省老教授协会中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会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协会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老教授协会学术事业的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职责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免职或同意辞职需要山东省老教授协会执行会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开展职称评审、课题审定、课题鉴定、成果评奖等学术活动时,秘书长根据需要组成评审小组,由办公室确定评审地点、时间、评审委员,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开展学术评审活动,并适时公布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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